编辑同志:我于一九八五年应征入伍,一九八九年从军校毕业提干,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结婚。一九九五年我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受伤,右手被炸断,右眼也被炸瞎。
一九九七年一月我从部队转业。转业我领取了转业费2.5万元,另外部队特殊照顾我,给了2万元的医药补助费。回地方后,我便将转业费、医药补助费一起存入了银行。最近,我们夫妻之间因性格、感情出现巨大差距,丈夫向我提出离婚。
在处理财产时,我丈夫向我提出把我存在银行的4.5万元转业、医药补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我不同意,但又找不出法律依据,因此,特来信咨询这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林晓霞 林晓霞同志:
从你来信提到的问题,我们认为你目前的转业费和医药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使夫妻共同财产更加具体、明确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界定,他主要包括6个方面: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合法所得。第三条对军人的复员、转业等相关费用的财产关系也作了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你们结婚未满10年,转业费尚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医药补助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不作共有的约定,就只能归本人所有。
肖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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