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生事故未索赔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王鹏新婚,欲携妻同游黄山。小俩口到某旅行社稍作了解后,即与该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几天后,小王夫妇便随团前往。不想,乐极生悲,因天雨路滑,小王在黄山不慎摔倒在石阶上,致使右小腿骨折,住进了医院,蜜月旅行也就此泡汤。
  在病床上呆了四个多月,付了一万四千多元的医疗费,又在家中休养了三月之久,小王总算是恢复如初。两人想起那倒霉的黄山之行,又把旅游合同找出翻看,在合同不起眼之处发现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该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为十万元。承受了肉体痛苦的小王发觉可以避免再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当即前往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答复却让小王大失所望: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小王此时索赔已超出了这一范围,保险公司只能拒赔牎小王越想越觉窝囊,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责任,应当承担自己的损失。多次找到旅行社,旅行社却虚以委蛇,始终未作答复。一气之下小王起诉到法院,判决很快下来,判令旅行社承担小王的全部医疗费用及诉讼费用。
  国家旅游局所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组团旅行社对旅游者负有一项义务,即: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由于这一法规,只要小王一纸旅游合同在手,旅行社就必须在其意外受伤后,负责办理理赔事宜。而本案中的旅行社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致使索赔超过有效时限,对此负有完全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理应赔偿小王因此而所受的损失。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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