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超过法定三包期限不等于不能退换


  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 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商品超过法定三包期限,消费者仍可以要求经营者办理换货或者退货。一、经营者以欺诈消费者行为售出商品的。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以上述行为售出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年内要求退换。二、商品本身存在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这里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或退换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先约定或经营者公开承诺的。如“康佳”集团公开承诺其镜面彩电三包期限为五年,优于国家法定三包期,消费者就可以其承诺的内容为依据。
  四、经消费者维权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有些商品虽然超过法定三包期限,但是消费者协会或者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经调解达成退换协议的,消费者仍可以要求经营者为其办理换货或者退货。
  (常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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