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友1985年3月26日出生在四川省资阳市清水乡茅店子村1组一个农民家庭。父亲江代前1996年8月病故,母亲黎素华改嫁他人。江成友不愿跟母亲到继父家去生活,茅店子村1组便把江成友上报给乡民政办作为孤儿对待,民政部门每年拨款450元,村民小组则供给400斤粮食,没爹没娘的孩子过上了无忧无虑的生活。最初,江成友的婶娘张书琴为使江成友长大了有一技之长,便把江成友带到绵阳学习修车手艺,但因其年龄太小,学了不到一年就又回到了老家。村民小组见江成友家原来的房屋因失修倒塌,就把一个单身汉死后遗下的三间房屋卖给江成友,从此,江成友自立锅灶,自己生活。这期间,江的婶娘张书琴和堂兄江成国时不时从生活上也给予一些关照,并教育江成友要好好做人。同时,江成友逢年过节、生期往来也去生母那里耍几天,背点小菜什么的回来吃,母子还是保持着往来。据江成友的继父宋良清
说,当初他和江成友的母亲结婚时,本来要把江成友一起带走,但因他家上有母亲和一个哥哥,仅有两间住房,结了婚房子实在紧张,加上江成友“性子犟”坚决不跟母亲走,所以就没勉强他。最近,宋良清大哥成了家另修了房屋,他就打算把江成友的户口迁到一起,江成友也表示同意,谁知还没着手办手续,悲剧就发生了。二2000年7月12日早上7时许,江成友的邻居李素英发现自家一只大母鸡不见了,怀疑是江友成偷起上街卖钱去了,于是,她当即跑到村民组长胡德金家反映。谁知这话却被并没偷鸡的江成友听见了,他立即跑到李素英跟前,分辨说他没偷。李素英说他就是偷了鸡,还说他以前偷过别人的苞谷,江成友说“你硬说我偷了鸡,我只有喝药!” 说着就往家里跑,并且边跑边哭。胡德金知道这孩子“性子急”,他说要喝药,真就可能做出“傻事来”,于是连早饭也没来得及吃就往江成友家跑去。可就在离江家仅十多米远时,江成友已回家找出半瓶农药喝了下去。胡德金见状,赶紧叫李素英弄点肥皂水来,七手八脚的给江成友灌了下去,江成友吐了一气,胡德金估计问题不大了,就把江成友扶到床上睡下休息,胡还陪江说了一阵话,开导他不应该做傻事。之后,胡德金又给村民打招呼“注意观察”,然后就回家
吃早饭去了。下午1时许,村民急匆匆跑来告诉胡德金,说江成友赤裸裸的倒在自家柑子林里。胡赶忙跑去,和村民一道把江成友抬回屋里,又弄来热水给江成友洗,穿好衣服。胡德金认为这事儿是李素英惹起的,就叫李把江成友弄去医,李坚决不同意,胡德金没有办法,就去告诉德高望重的老社长江万洪,江说他去看看,胡德金则又找村长去了。下午2时许,江万洪来到江成友家,看见江没精没神,眼睛都像不大对,他不知道江成友这是怎么了,见一些村民围坐在李素英那边院门外“摆龙门阵”,就去问个究竟。听了事情的来由,老社长心想喝农药可不是“搞耍的”,弄不好要死人的。于是他又去看江,结果,这时江已瘫在墙边,眼珠都不动了。老社长回头准备叫人抬江成友去抢救,村民们却从一个废弃的茅厕里,找到了李素英不见了的那只母鸡。鸡找到了,江成友却不行了。村长李兴伯赶来后,认为这事儿应由李素英负责,就叫李把江弄去抢救,但李拒绝把江成友弄去医。为此,村长和村民纷纷劝说李素英,李仍然一口拒绝。村长没法子,说不医就算了,他也不管了,说完就走。老社长江万洪觉得这么处理不好,就追上村长说,如果江成友死了,村里脱不了关系,李素英不愿弄去抢救,村长有权安排人嘛,再说,江成
友不是还领着政府几百元钱吗,村民出了工,就用他享受政府的钱来开工资嘛,总之,抢救人要紧。村长觉得是这个道理。于是又走了回来,安排了4个村民,于下午4时许,抬起江成友往医院而去。当送到南津镇中心卫生院时,江成友已经死了。三悲剧发生以后,江成友的尸体被拉回了家里。江成友的生母黎素华和丈夫宋良清连夜赶来,清水乡派出所长和一名民警已先期到来,于是,村社干部、派出所一同做工作,由李素英及其丈夫肖经良为甲方、江成友叔伯哥哥(即堂兄)江成国、江成友生母亲黎素华为乙方,于7月12日深夜23时30分,达成“江成友因喝农药死亡调解协议”。 协议第一项称: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壹万伍仟元(已付一千元)用于安葬及一切补偿。协议第五项又称:甲方直接将钱交江成友大娘(即婶娘)张书琴,每次收款以收条为准。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和村社干部、派出所长等签字认可即算生效。由于李素英、肖经良当时拿不出现钱,便给张书琴写了一张欠款14000元的欠条。不久,张书琴据欠条向李素英催要欠款,李素英却以张书琴不应享有江成友死亡补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于2000年9月6日起诉到资阳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江成友因喝农药死亡调解协议》和欠条无效。10月29日,资阳市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认为:死者江成友是未成年人,江成友之死与原告李素英向社长反映怀疑江成友偷鸡一事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被告江成国、张书琴既不是死者江成友的直系亲属,也未对江成友尽过抚养教育的责任。被告黎素华亦未对死者江成友尽抚养责任,死者江成友自父病故后,即由村和民政部门救济照顾。因原告与江成国、黎素华签了的因江成友死亡赔偿协议主体不合格,给被告张书琴出具的欠条欠款对象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李素英、肖经良与被告江成国、黎素华达成的《关于茅店子村1组江成友因喝农药死亡调解协议书》无效。2、原告李素英、肖经良向被告出具的“今天欠到张书琴现金14000元用于江成友死亡安葬费及一切补偿。定于2000年农历腊月底付清”的欠条无效。本案诉讼费800元,原被告各负担400元。判决下达后,被告江成国未有任何表示,但有村社干部认为,法院判决剥夺了死者江成友之母黎素华的相关权利,于是建议黎素华另请律师。 经咨询,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当时原告签订的协议确实是主体不合格,欠条对象也不合格。但是,作为江成友的生母黎素华,依法应享有相关的权利,所以,黎素华应另行起诉,请求法院改判黎素华享有江成友死
亡应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此,资阳市大地法律服务所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拟在近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至于由谁享有这个赔偿,则有待法院判决了。事情到此,有几个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第一,生活中怀疑他人做了错事而“兴师动众”的事情是常见的,由此引出形形色色的闹剧甚至悲剧,多半都是当事人一时冲动,头脑不冷静造成的。所以,遇事先作冷静思考,然后再采取稳妥的办法处理,这样便可以避免许多悲剧了。 第二,该事件中,人们漠视生命的做法也很欠妥。特别是当事人的李素英,明知自己冤枉了他人,应负一定责任,却再三拒绝抢救他人生命,其做法可以说是违法的。李素英的教训就在于,一时消不了那口气,明知自己错了,还要赌气,结果放任了悲剧的发生。第三,江成友死亡后,订立协议、写欠条一系列活动,都于法有悖。正如法院判决一样,主体不合格。这是个法律常识问题。看来,学法、用法,不仅在农村是必要的,就是在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也是完全必要的,否则,江成友死亡后的协议就不会出现目前这种状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