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4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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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委出台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 户口政策有松动  
 


    本报讯 户口、就业单位、用人指标等,将不再困扰高校毕业生求职。教育部等4部委昨天正式公布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学生司司长瞿振元认为,与以往相比,《意见》在毕业生就业制度上有所突破。

    此次改革后,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免收服务费;也可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今后,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聘任、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同样可办理落户手续。《意见》规定,取消针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任何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定向、委培学生,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除外。

    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转到聘任单位所在地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安机关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经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