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4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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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了诉讼岂能又不到庭  
 


    日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俞某诉徐某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因原告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因原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被如东县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已有47起。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这本身无可厚非。可作为原告,在起诉后,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这既是对法庭的一种不尊重,也是不履行自身的诉讼义务,其结果是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自己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因,经笔者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5点:1.起诉后开庭前,双方纠纷已解决,矛盾已平息,或者达成新的和解协议,因而认为没必要到庭;2.原告自己感觉起诉证据不足,官司难以胜诉,干脆不到庭;3.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区,以为起诉了,证据已提交,到庭不到庭无所谓,部分农民时间观念不强,不能准时到庭,经常是8点钟开庭,他到10点钟才到;4.起诉动机不纯,本身并非为了讨说法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出于报复,故意搅浑水,恶人先告状等不良动机和目的,开庭时又不到庭;5.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自己主张过权利,引起时效中断,因而开庭时又不到庭。

    当事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在此,笔者奉劝各位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切不可起诉打官司后又不到庭!(王新兵徐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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