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的朋友小英因与其丈夫大伟婚后长期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三年多时间。前段时间,小英又婚外和阿强同居并已有身孕,故小英准备尽快与大伟离婚后和阿强结婚,但又怕自己有过错离不了婚。请问:小英有权要求离婚吗?
读者:关衡关衡读者:首先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小英在与大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同居是违法行为,但她仍有权请求离婚,因为我国对离婚实行的是感情破裂制度而不是过错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更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据你所述的情况来看,小英和大伟之间已属感情破裂即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如果调解无效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但是《婚姻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同时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该法又以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小英离婚时,如果大伟提出赔偿请求的,她还得向大伟进行赔偿。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照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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