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4月30日 星期二
版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村民建房有什么基本法律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定,村民建房的基本法律要求是:(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是为了杜绝不合理利用土地以至浪费土地的现象。

    (二)应当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即首先应当考虑在原址重建,只有原址无法利用或者新立户没有老宅基地可供利用时,方可申请使用其他土地;在使用其他土地时,也应当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按照上述要求都无法满足住宅用地申请时,才应当考虑利用荒地或者耕地。

    (三)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住宅用地标准。制定住宅用地标准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需要,由于各地人均拥有土地面积差距很大,土地管理法没有统一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政府确定。

    (四)出卖过住房或者有住房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既然有房出售、出租,自然证明有房住,因此不需要再建新房。

    (王高)


 
 

家庭与生活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本报电子版由 四川在线 制作和维护
ICP证 川B2-2006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