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6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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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斗气官司”不值得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到有人为一件小事赌气上法庭,并声称:不出这口气,誓不罢休。为此,一些当事人不管花多少钱也在所不惜。这种“斗气官司”打不得。

    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耿某因家中4只鸭子吃了被老鼠药拌过的大米而死亡,怀疑是邻居陆某干的,于是相互争吵不休,陆某一气之下将耿家的铁锅砸坏。镇村干部为此事多次调解无效,耿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不成,依法判决陆某赔偿耿某铁锅损失20元。耿某不服,认为还应赔偿鸭子损失(并无有效证据),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耿某仍不服,三番五次到市中院、省高院上访申诉,前后为此跑了两年多,耗资数千元。

    类似耿某,诸如邻里之间为田间排水、界址、相邻通风采光等小事处理不善而引发的各类“赌气”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而引发的“怄气”官司,合伙人之间分账引起的“斗气”官司在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约占20%。

    其实,很多“斗气”官司都不值得诉讼。尽管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但从实际意义上讲,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打官司所牵涉的精力和花费的钱财,都远远超过诉讼本身的意义,同时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负担。生活中的矛盾、纠纷随时可能发生,一些小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去解决。打官司,并不是惟一的途径,尤其是像上述那样的小事,在生活中更应该提倡互谅互让、明礼诚信、团结友善、讲风格、讲文明,化干戈为玉帛,千万别打“斗气官司”。(王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