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1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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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玩笑藏手机不归还是盗窃  
 


    王东与阎军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王东花了3千多元买了部新款时尚手机,两人在一起时,王东经常玩游戏发短信不亦乐乎,阎军颇有些嫉妒。一天,几个好朋友在王东家喝酒,王东招待,空闲时,也不忘把手机拿出来玩玩,玩完就随手放在座椅上。与他邻座的阎军见此情景,趁王东醉意朦胧时,将手机揣到自己的裤袋里,心里想:你买个新款手机美成这样,让你痛苦一次。

    不久,朋友们各自回家。阎军回家后,把手机藏在自己床下一个小箱子里并加了锁。第二天,王东把一起喝酒的朋友都问了个遍,都说没有拿。阎军也说没有拿。王东说谁开玩笑快拿出来,下午不给他就报案。阎军心想,你说硬话要报案,我就不给,反正又没人知道是我拿的。过了近一个月,王东无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很快就查实手机在阎军处并根据其交待取出了藏于床下的手机。当公安人员告之他构成盗窃罪时,阎军大叫冤枉,声称自己只不过是开玩笑而已。但法律是无情的,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阎军构成盗窃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事后,阎军后悔不已:都是不学法惹的祸,好朋友分道扬镳不说,自己既被判了刑,还交了罚金。点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就是指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意识到所窃取的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另外,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也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正确界定盗窃罪要把握“控制”的含义,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直接把握或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阎军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将手机藏于自己口袋中,是秘密窃取。在主人多次询问仍不将手机交出,显然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玩笑了,他取得了手机,失主对手机也失去了控制,而且在好朋友多次寻找时他都未能如实说明,在朋友称要报警时,他又觉得讲出去不好,就留给自己,主观上有了很明显的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无论其如何辩解,又有什么证据能证实他是在开玩笑呢。如果说他是在开玩笑的话,只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自己给自己开了个玩笑,这开玩笑也太大了点。(梅勇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