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条例》也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应读者要求,本报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运用中的具体问题陆续进行解答。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农村人口中”的规定应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情况,夫妻一方为农村人口的不得依据以上各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为企业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男方为农村人口的,在女方被聘用期间不能适用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