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钦州市某单位干部陈权有正在菜园种菜。忽然,他接到一位朋友的宴请,来不及更衣便身穿背心和休闲短裤、脚着拖鞋急忙赶去某酒店就餐,酒店当班保安员向陈权有出示上述告示,请其更衣后再来用餐,陈权有百般地向保安作解释,并先后三次入内都被拒绝门外。陈权有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堂堂的消费者竟遭遇如此尴尬,决定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9月23日,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侵权案。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争论激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根据其经营习惯和陈权有的衣着情况,指出其衣着不符合到酒店消费的基本条件,这种做法不论在语言、动作上均不构成对陈权有的人格侮辱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依法判决驳回起诉。点评:本案案情虽然简单,却折射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界限的问题,法院的处理无疑是通过司法实践对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权二者作了较好的平衡。消费者权益与任何其他权利或权益一样,都必须有一定的界限。法治的原则是: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行使应当善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两者权益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行使其权利或权益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有义务满足消费者选择其商品或服务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故经营者创造及维护独具特色的消费环境,已经成为其经营方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经营者出于主观目的选择最有利于盈利的经营方式,客观上为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消费选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亦负有尊重公序良俗及经营中合理、正当经营习惯的义务。本案中,酒店制定的规定是营造了其特有的饮食文化氛围,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以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酒店只是为了限制那些诸如衣冠不整和行为举止不文明的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非对一般消费者权益的限制。该做法在行使经营权方面有一定的合理性。陈权有作为消费者,就应尊重该酒店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陈权有以其当日的穿着虽为短裤及拖鞋,但干净整洁,不属于衣冠不整之列为由,认为该酒店不应拒绝其消费。那么衣冠不整由何人认定呢?陈权有的衣着是否属于衣冠不整,影响其消费者的消费,应当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及其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认定。虽然,酒店根据陈权有的穿着情况拒绝其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常人的理解。(陈有权为化名) 成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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