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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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赔偿”该不该?  
 

2003年6月16日下午,湖南新晃某幼儿园的男孩舒小强在课间玩耍时,不慎将正在下楼梯的女孩姚翠推倒,致使其腿部骨折。为此,姚翠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元。
因幼儿园的学生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及时给姚翠赔付了保险金1800元。然而,姚翠的父亲认为是舒小强的过错引起女儿姚翠受伤,尽管保险公司已给赔付,但舒小强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又要求舒小强之父赔偿其女的医疗费计1800元。
舒小强之父则认为,姚翠的医疗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再赔出一份实在没道理。另外,他还认为,如果他给姚翠赔了医疗费,保险公司又来向他“追偿”付给姚翠的保险金,自己岂不是等于得做“双重赔偿”。所以,舒小强之父便以姚翠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姚翠之父代表姚翠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1800元。令舒小强之父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支持了姚翠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也没向他“追偿”付给姚翠的保险金。
点评: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因为姚翠的投保行为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保险法律合同关系;而舒小强之父需要赔偿的是因舒小强不慎推倒姚翠的行为所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关系,从法律角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方赔偿了另一方就可免责不予赔偿。因此,姚翠获得“双重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姚翠赔付保险金额后,没有权利再向侵害人舒小强追偿,这样,是绝对不会发生舒小强之父赔偿双重医疗费的情形。
(江超杨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