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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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他人名下的存款该如何处理?  
 


2003年6月,姚某和田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因住房问题两人仍居住在一起。8月,田某与一男子杨某认识恋爱,关系较好,就以杨某名字在银行存款2万元,定期二年。11月30日,田某遇车祸身亡。姚某在清理田某遗物时发现该笔存款,为提前支取这笔存款,姚某向杨某借其身份证。杨某获知认为,该笔存款应归己所有,双方发生争执。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姚某和杨某均未取得该笔存款的所有权。
点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这样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首先,赠与关系是生前赠与,必须是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表示,还要有对方接受赠与的表示。其次,赠与关系是实践性关系,必须付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指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可知,赠与合同仅有赠与人表示赠与和受赠人接受赠与还不能成立,只有赠与人把财产交付,受赠人实际接受后,赠与关系才能够成立。
本案中,田某以杨某的名义存款20000元,具有将该款赠与杨某的意思表示,但只有意思表示,没有实际支付,是不能构成赠与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因此杨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这笔存款也不属于姚某所有。因为姚某和杨某已不是夫妻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存款系他们原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笔存款实际上应属于田某的个人遗产,应当按继承关系处理,由田某的继承人享有。
(杨晓云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