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某离婚。 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系郑州市某单位职工。1978年,王女士与郑州某厂职工王某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其丈夫酗酒成性,使家中一贫如洗;王女士多次劝说王某戒酒,但屡屡遭其打骂。为此,王女士从1998年起到其妹家居住了5年。并于2003年底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中,原告王女士提供了郑州市中心医院2003年11月17日的出院证一份,其上载明被告王某因酗酒身患多种疾病,包括酒精性肝硬化。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三)项所称之恶习。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认可。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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