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9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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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问:2004年7月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一套住宅的认购意向书,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次性付款,房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面积为120.8平方米,合计房价为30.20万元,我在签订认购书之日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2004年8月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通知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发现开发商提出的房价等事宜与认购书不一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认为认购意向书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该按照认购意向书履行买卖合同,对吗?

    袁庆律师:商品房认购书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当事人基本情况、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显然,你所签订的认购书不完全具备主要内容的要求,不能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合法有效,你有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位置、房价等条款与认购意向书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如若拒绝,则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合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