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2年5月购买商品房已入住近两年,所有购房款、维修基金、办产权证的税费、手续费都已交齐,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办理房产证,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由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我曾多次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我该怎么办?
袁庆律师:开发商未能按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有各种原因,如土地出让金未交齐、小区消防工程未通过验收、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办理初始登记的手续不齐全等等,这些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视为开发商违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预售: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届满后一年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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