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3年12月24日,我购买A房地产公司的一店面,价款40万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04年9月5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店面交付我使用。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交付了房款。2004年9月1日,A公司通知我办理店面移交手续,但未提供综合验收合格报告书,我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请问我拒绝接收是否合法,房屋交付时应当验证A公司的哪些证明材料?
袁律师: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质量条件我国法律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公司在交付商品房时,没有提供相关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拒绝接受。如果公司逾期提供导致交房逾期,你可以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建设部2000年5月12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使用文件。
6.施工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因此,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应当查验开发商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和相关的验收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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