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行为将受重罚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瞒报职工人数
最高3倍罚款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逾期不付工资
将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让女职工下井
最高罚五千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欠薪加倍支付关键在执行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条规定对于饱受欠薪之苦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个大喜讯,但笔者认为该条例要真正起作用,关键还是要看执行情况。
“执行难”一直是农民工和劳动部门在追薪过程中最受困扰的问题。近期建设部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北京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清欠95%,排在全国第九位。这在反映近年来解决“欠薪”问题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暗示了另外一个事实,那就是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那么今年农民工的工资又要等到何年才能拿到呢?这一切问题都说明,“欠薪”中的执行问题才是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显然不是颁布一部法规所能及的。只有确保执行到位,才能抹去农民工脸上的泪水,缓解他们肉体与心灵上的伤痛,真正让他们露出笑容。 (任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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