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 星期二
版数: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单方辞退该不该给补偿费?  
 



    两名清洁工和人民公园的劳动纠纷案展开激辩,仲裁结果将于近期公布


    单位单方辞退员工,是否应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日前两名清洁工和成都市人民公园的劳动纠纷案在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围绕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相关问题,双方进行了激辩。

    被辞员工

    人民公园应给经济补偿

    35岁的毛明桂于2003年春应聘到成都市人民公园做临时清洁工,今年8月31日,她和另一清洁工云素蓉被人民公园辞退。毛明桂和云素蓉告诉记者,一年多来,她俩没有一天休息日,平时加班费5元,通宵加班费10元,单位不管食宿。工作期间,单位从2004年5月至6月与她们签订了两个月的合同。

    毛明桂9月9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一、要求人民公园按照《劳动法》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她800元;二、要求人民公园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据此,毛明桂要求补偿400元;三、要求成都市人民公园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补偿加班工资1768元。人民公园

    没有理由给予经济补偿

    成都市人民公园委托代理人王文胜、乔林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时,对毛明桂等人的申诉提出了反驳。

    一、毛等人在劳动争议发生时与人民公园已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人民公园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二、毛明桂、云素蓉分别于2003年3月、

    8月由人民公园临时聘为清洁工,2004年3月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民公园已

    将临时聘用人员全部辞退,申诉人

    毛明桂、云素蓉也包括在内,至此两

    人与人民公园已解除了劳动关系;

    三、人民公园于2003年7月将绿化维

    护、环境卫生等业务委托给成都市

    鹤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独立法人

    单位)进行专业管理,毛明桂、云素蓉后被成都市鹤鸣绿化工程有限公

    司招收,并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此外他们还认为,申诉人关于支付加班费的劳动争议从发生之日算起,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

    但毛明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时,人民公园并未向她展示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她不知道签约一方为成都市鹤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据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仲裁结果将在近期公布。 (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