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9岁已有一女的许燕离异后从崇州来到成都,开了一个汽车修理店,收入日丰,此时一个叫向平的阿坝籍青年闯入她的生活。他比许燕小三岁,离婚不久,有一个半岁小孩子,随他前妻生活。他自从结识许燕后每天下班就到汽修店来耍,帮忙做点杂事。一连三个月天天如此,二人关系逐渐密切,发展到同居。向平收入不多,许燕资助他三千元让他学驾驶,年底又给他五千元修缮老房子。
后来许燕每月给向平5千到1万元,前后给向平买过4个高档手机,均是万元价格,每月千元左右的话费也是许燕给。
1994年4月许燕生一男孩,户口上在崇州。虽然许、向二人因种种原因未办结婚登记,他们一家三口的生活与其他婚姻家庭无异。1998年向的单位分房。购买、装修等费用5万余元全都是许燕出的,产权却是向的名字,许燕又购置了6万余元的全套电器、高档家具等。后来许燕又花三十多万购置一辆轿车。因购车手续是托向平办的,向在发票上填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向平在社会交际中学到赌博、酗酒等恶习,还与一女子有染。终于有一天许燕抓住他与那女子的把柄,向平赖不掉,只得写下今后改正的书面保证。
1998年向平开车至中江县压死一儿童。为处理此事许燕为其赔付各种费用5万5千余元;2000年向平因琐事纠纷将成都交警大队门卫打伤,许燕又替他赔付医药费1万元;不久,向又在一酒店滋事打伤李某,许燕再次替向赔付2万1千元;2001年6月向在一家美容店肇事,许赔付1千元。
2003年8月向平背着许燕到两个客户那里收走货款4万多元,占为己有。许燕与向大吵一场。冷静下来后,二人经过协商,达成《解除事实婚姻的协议》,约定房子归许燕,儿子随许,其它财产也做了分割。但许担忧的是这协议是两人的约定,律师是否认可,对将来是否留有隐患?她决定通过法律程序对她与向这12年的关系做一个了结。近日,许燕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民事诉状》,主要诉请有两点:一是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分割处理财产;二是离婚后向平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部分,以尽其父之责。
律师观点:
应作为事实婚姻处理
许燕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婚姻法》中并没有对所谓的“事实婚姻”予以认定,只是提到“非婚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
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由于许、向是从1992年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的,并于1994年育一子,所以双方关系应作为事实婚姻处理。 (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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