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的被告人梁远坤,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160元,日前,被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5日14日许,受害人敖万云担着蚊帐、被套到被告人梁远坤居住的院子里叫卖。被告人梁远坤见其上衣袋内有钱,遂生歹意,当受害人敖万云走出十几米远时,被告人梁远坤追上受害人敖万云,以查身份证为名,将受害人上衣口袋内现金160元抢走并返身回家,受害人敖万云挑着货物跟随被告人梁远坤回到院坝内,遭到梁远坤的拳打脚踢,敖万云被迫放弃所挑货担离开被抢现场,到达县大树派出所报案。达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接报案后赶到现场,在被告人梁远坤家中提取被抢蚊帐18床、被套8床,现金160元。2004年7月1日被告人梁远坤被抓获归案。
(官恒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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