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1993年开始在一公司工作,去年2月份公司进行岗位调整,并重新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通知我,今年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以前公司未给我办理过社保,公司是否应给予我一定的补偿,我该怎么办?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你已在原公司连续工作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如果你同意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办社会保险,并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公司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你是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也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如果你与公司不能就此达成一致,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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