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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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鼻梁遭打塌陷丈夫赔偿精神损失  
 



    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妻子请求精神赔偿。日前,达县人民法院在审判一离婚纠纷时,除在婚前财产、经济帮助方面支持弱势妇女的请求外,还依法判令丈夫赔偿其妻因家庭暴力所遭受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原告何某(男)与被告彭某某(女)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正月三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4月21日到达县龙会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长期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产生矛盾,在此期间,何某殴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鼻梁塌陷,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双方协商离婚无果,何某遂诉至达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离婚。

    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因生活琐事长期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何某提出离婚,被告彭某某同意离婚,经调解已无和解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彭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彭某某致鼻梁塌陷,其行为已属实施家庭暴力,彭某某要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彭某某离婚后经济困难,何某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为宜,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李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