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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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依法落实
50余万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本报讯 为了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绵阳市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的《绵阳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已于日前通过,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补助。次年对上年10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每月不低于5元的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市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据统计,绵阳市2005年将有50余万户独生子女父母获得奖励。

    (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