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就兑现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
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据了解,此前,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有关专家表示,年终一次性奖金作为全年劳动成果的奖励回报,新办法将其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相关税负,也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据新华社)
少缴好几百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黄友表示,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年终奖的税负肯定大大减少。
据了解,按此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分为: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两者的区别在于,新办法将采取将市民的年终奖金,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税率大大降低,市民的税负将大大减轻。
例如,王女士年终奖为12000元,按目前有关规定,其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款为2025元12000×20%-375。但若按新办法,王女士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850元。也就是说,王女士可少缴850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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