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0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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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对外债务应怎样承担?  
 


    问:我于去年4月份借钱给一朋友做生意,约定一年后归还。但前段时间朋友离婚了,所有家产(房屋等)都分给了其前妻,并且现在朋友也联系不上了,找不到人。我是否可以直接向其前妻要求返还借款?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双方共有。因此你朋友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不排除有逃避债务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使夫妻在离婚时已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你可以直接向其前妻主张债权,要求其返还借款。

    但有一种例外,按照新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存在前述情形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只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如果你在借款时明知朋友与其前妻有前述类似约定的,那么你的债权将不能直接向朋友的前妻主张,只能向借款人要求清偿。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