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3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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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犯的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005年3月2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成都卷烟厂熊鹰等四名该厂职工盗窃香烟并销赃的案件,随后做出判决:四犯均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9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缓刑)。

    成都卷烟厂三圣新厂因库房尚未正式启用,新厂生产出来的成品香烟就存放在卷包车间的临时库房内。库房的钥匙由车间的班长和30岁的副班长熊鹰保管。熊鹰看着库房里堆积如山的烟箱,仿佛看到一座诱人的金山,心中暗思:这么多烟,随便弄几箱出去卖也不会被发现。于是他在2004年6月22日晚上8时许,趁工人吃饭车间无人之机,利用自己监管车间生产和成品入库的职务条件将8箱软包装“阳光娇子”香烟(共400条)装上一辆预先准备好的微型汽车,并从门卫眼皮下偷运出去。他把这批烟运到南光汽修厂,销给烟贩子陈某,获赃款1万元(实际价值21600元)。

    初次得手就尝到甜头的熊鹰惶惶不安地过了几天,见无人察觉便胆子更大了。他想自己一个人搞迟早会被车间其他人注意。干脆找可靠的人帮忙一起干。他邀约车间的好友刘本忠共

    同偷窃库房香烟。刘便参与了。6月27日晚8时许,熊、刘二人配合将库房内的16箱成品香烟偷运出厂,仍是在汽修厂销赃给陈某,获赃款5万元。

    两天后,熊鹰再次邀约刘本忠和另外两名工友杨志辉、黎波共同商量偷烟的事。四人平时就是关系不错的哥们,加上有熊班长带头,大家自然无所顾忌。6月29日凌晨0时许,熊鹰和刘本忠从车间库房窃取4箱(200条)烟,随后由刘、杨、黎三人将烟偷运至汽修厂销赃。四人将获得的14400元瓜分。熊鹰等人自以为干得天衣无缝,找到了一条生财之路。不料一个意外情况突然发生,并导致此案迅速暴露。

    就在熊鹰等人最后一次偷烟(6月29日)后的第二天,成都卷烟厂工作人员邓、梁二人在做市场调查时意外发现一个烟铺有来路可疑的软包装“阳光娇子”,经仔细辨认包装上的特殊编码认定是尚未正式投入市场的产品。他们马上将此情况反映给厂里。厂有关部门大惊,立即查出可疑香烟就是出自三圣新厂的卷包车间临时库房。管理该库房的熊鹰有重大嫌疑。经清点发现共失窃香烟28箱(1400条),价值75600元。烟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4年7月1日、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参与偷烟的刘本忠、杨志辉和黎波抓获。很快,熊鹰的母亲从厂安保部部长那里得知儿子涉嫌犯罪的情况,她便与熊鹰取得联系。7月3日熊鹰在母亲的劝导下自己来到厂安保部和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几次偷烟销赃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剩余香烟5箱。熊鹰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47700元;刘退出7200元;杨、黎二人各退出3600元。至于该四犯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开始侦查机关认定为盗窃罪,但后来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考虑到四人退出全部赃款,主犯熊鹰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法院对四犯均予以从轻处罚(缓刑)。

    律师观点:此案并不复杂。开始办案部门认定为“盗窃罪”,后来检察院和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也是按此罪量刑的。罪名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均属侵犯财产罪。但后者的特征是“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熊作为车间副班长,具有管理库房的职能。他利用职务条件侵占厂财产,故构成此罪。其次,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也有区别。职务侵占罪如数额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同样金额的盗窃罪处罚更重。 (陶冶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