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3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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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房被开发商卖与他人,该怎么办?  
 



    问:我是成都市郊一拆迁户,原来住在XX街。前年一家房地产商拆迁了我原来的住房,并和我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约定房地产商的房屋建好后,将1号楼302室作为拆迁补偿归我所有,并附有房屋具体位置、户型、面积的设计图。去年初房屋建好后,我即前往房地产商处接收房屋,但房地产商告诉我原合同约定的房屋已经卖给了他人,要我另外选一处房屋(位置、户型都不好)。我当即表示不同意,强烈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将302室交付于我,但该房地产商拒不答应,说该房已卖出并宁愿多补偿我五平方米的面积。我没有多少文化,不知道该怎么办?

    答:你与房地产商(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是一种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如果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房地产商在合同项下的房屋修建完成后,又将该房卖与他人,是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袁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