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4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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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隐瞒财产离婚后该怎么办  
 



    问:我与前夫陶某于1995年结婚,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04年8月离婚。离婚后我才知道前夫在2003年11月8日借款20万元,购置了出租车1辆。2004年3月,又将该车转卖235000元,还借款本息210000元后,自己还净赚23500元。请问这23500元我是否可以分割?

    答:《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此条是关于离婚时禁止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此款项系你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视为是家庭共同财产,也就是家庭的收益,应予共同分割。你前夫在离婚时不告知,属于故意隐瞒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少分。还有一点请你注意,就是关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