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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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赵女士问:我和丈夫经常吵架,感情不和,2002年7月我们开始分居至今,但一直未去办理离婚手续,在这期间我们也没有什么来往。我丈夫李某开了一家食品店,今年年初,他的一个供货商找到我,说李某现在手头紧欠他的7000多元货款一直没有给付,想要我替李某偿还。

    我与李某的婚姻早就名存实亡,我们分居后我从未用过他一分钱,他的经营我也从未过问、参与,请问我应该替他偿还这笔货款吗?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刘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虽然你与李某已分居多年,但你们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你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其次,据你所述,你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任何约定,那么,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入都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你的工资也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上述规定,李某从事个体经营所欠的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现在李某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你作为他的妻子有偿还该共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