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有的老干部一生中经历过不止一次婚姻,于是出现一个令社会和法学界关注的问题:最后一任配偶可能仅仅与之共同生活短暂时间,就以遗孀身份获得该老同志为革命奋斗一生才享受到的政策待遇及财产。这种情况往往引发出家庭矛盾甚至法律纠纷。本案就是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思考,两级法院相互对立的判决也反映出不同的观点。
四川省副省级干部王聚贤同志是1929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抗美援朝时期是军职领导,上世纪八十年代被中组部批准为副省级干部,其相应的住房、工资、医疗、用车及其它待遇均按这个级别标准享受。王聚贤一生经历过4次婚姻,1994年10月去世后,与他共同生活2年多的最后一任配偶、江安籍妇女廖传玉乘房改之机在王的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婚前按副省级干部标准分的住房办理成个人财产。2004年她与王聚贤的5个儿女对簿法庭,打起一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诉讼。双方都称拥有这套房产的权利。
从陕北到九十年代四次结婚
王聚贤的第一任夫人是陕北红军时期的牛秀兰,第二任夫人是解放战争时期的谢丽芳。1957年,王聚贤从朝鲜归国后,与第三任夫人黄维静结婚,共同生活30年,直到1987年黄去世。王聚贤于1984年离休,在离休前担任副省级干部期间住房面积就已经达到政策标准,并一直与黄维静和儿女们生活在一起。
1987年四川省委、省政府经中央批准在成都长发街专门为在蓉的省级干部建造标准较高的住房楼。1989年王聚贤按政策分得二楼一套住房(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在夫人黄维静去世4年后,王聚贤于1991年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江安的离异妇女廖传玉(50岁),一周后双方结婚,廖进王家生活。王将廖安排在省图书馆下面的一个小企业工作。
1994年10月王聚贤病逝。王去世前的晚年生活主要由其5个子女赡养,其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安葬、处理后事都是子女们尽的责任,并承担全部开支。在王聚贤去世后(1994年11月),廖以遗孀身份领取了王的抚恤金、安葬费、补发工资等共计12600余元。王的儿女们对此未表示异议。
在王聚贤去世后的7年期间,廖传玉一直与王的5个儿女一起生活。廖的生活主要由王燕芳、王保文等三兄妹赡养和照顾。无论是廖传玉的生活费还是生病住院都是王家儿女共同承担照顾的。
2003年4月,廖传玉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家儿女腾退房屋。这时王家才知道廖传玉已经将父亲的婚前房产办理成个人产权。原来,2001年四川省省级单位实施住房改革时,廖传玉没有如实向省委办公厅申报家庭情况并瞒着王家儿女,将王聚贤在婚前早已按省级干部待遇分到的住房以区区不到5万元的价格办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廖传玉”。
两级法院两种判法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改时,“廖传玉未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有欺诈行为,使省委办公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廖传玉签订了购房合同”,遂做出判决:王聚贤的5个儿女中的2个享有房改政策的购房权,撤销廖与省委办公厅的购房合同。判决后,廖不服,又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于2005年1月审理后认为廖购房理由成立,但王家儿女不服判决,又提起申诉。
律师观点:本案涉及的房产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房,而是按干部级别给与的政策待遇。2001年9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实施对省级干部原住房的房改也不是重新分配住房,而是对省级干部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事实住房办理一个产权手续。通过这种方法进一步落实省级干部已经享受的待遇和补贴。所以在工龄计算上、职务级别上、以及购房资金标准上都有特殊的规定。具体针对到王聚贤,计算工龄是从1929年参加红军开始的。这个房产事实上是王聚贤与廖传玉结婚前早就已经取得的财产,绝非王、廖二人的婚后财产。王聚贤取得财产在前,结婚在后,所以确定财产关系应当是王的婚前财产。
法院一审、二审所依据的都是“省直房改发(2001)01号文”和“川委厅(2001)54号文”这两个有关在蓉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但此案更重要的是还应结合两部法律的适用:《婚姻法》和《继承法》。如按《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此房与廖无关;如按《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廖与王的5个儿女系平等的继承人。 (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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