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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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干部与单位间因聘用等事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问:我是成都市某事业单位干部,最近因单位施行聘用制,与单位发生纠纷。我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结果不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予受理。请问还有什么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成律师答:2001年5月14日,《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因此,你可以根据该办法,将你与单位间因聘用发生的争议,向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