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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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保长新篇》著作权之争  
 


    ●去年8月17日,本报首家深度报道了抓壮丁著作权的使用权纠纷由来,引起国内各大媒体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中央电视台将于近期再次派出阵容强大的摄制组,全程采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庭审。


    目前成都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的话剧《抓壮丁》改编权纠纷案正进入白热化的庭辩中。在“五一”前的庭审中有一个火药味极浓的辩论主题,那就是电视剧《王保长新篇》的剧本著作权到底归谁。原、被告都举出针锋相对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该著作权。因为这个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法庭对侵权指控是否成立的判定。

    《王保长新篇》是怎样创作出来的首先是重庆某影视公司在2002年利用本案被告一栈桥写的《王保长歪传》剧本拍摄成电视剧。2003年2月原告陈福黔从被告栈桥手中购买20集《王保长末传》(下称:末传)剧本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后又去北京与话剧《抓壮丁》的著作权人洽谈成购买为期3年的改编权。陈福黔向广电部门申报项目并获得了国家广电总局的摄制许可批文。陈和栈桥携剧本到北京力邀著名影视演员李保田加盟。李保田表示积极合作并对剧本修改提出一些好的建议,比如考虑到有的观众可能没有看过《抓壮丁》,建议把《抓壮丁》原有故事也编进《王保长新篇》。另外也把先前重庆某公司拍摄的《王保长末传》故事购下,将这三个“王保长”提取“精华”,塑造一个形象丰满,故事精彩的保长。为此,原告与栈桥于7月1日又签署《补充合同》,将原定的20集变成了26集,也增加了相应的编剧稿酬。其中特别约定“26集《王保长新篇》属甲方(电视制作中心)出品,甲方永远拥有出品者的一切权益,包括电视传播、录像带、录音等音像制品的全部版权。”

    从《新篇》的内容看,前9集是来自《抓壮丁》,讲述抗战时期大后方国民党抓壮丁,王保长鱼肉百姓的故事,中间15集借用了《末传》故事:美军一架满载“关金券”的飞机撞山后,“关金券”被山民哄抢,引出一连串故事,后2集主要是为王保长和三嫂子的关系将来发展做铺垫。结尾是即将解放。

    这就是《新篇》的创作经过。

    现在,法庭上的争论就是《新篇》到底是新创作的剧本还是《末传》的修改。为什么要争这个问题呢?从法律上讲,如果此二剧本系同一作品(即:末传),被告就不存在侵权,因为《末传》著作权本来就是被告的;如果相反,《新篇》就应重新认定著作权人。

    被告认为:原先的《末传》与后来的《新篇》系同一作品,仅仅增加6集,是扩写而已。

    但原告认为:《新篇》与《末传》的关系并非简单增加6集的关系,而是改编再创作的关系。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新篇》VCD光盘做证明,并强调其中13个重要情节是《末传》所没有的,如:成都解放、打更人、姜媳妇保护丁当等。特别是《新篇》最后两集主要体现三嫂子对王保长情感的变化。她对王保长的情感从憎恶、反感发展到关心、爱慕并为后来两人的结合做了大量铺垫。这不是简单的改编、扩写,已经完全把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等都改变了。特别是王保长,从一个反面角色转变为良心发现的人物。

    《王保长后传》是怎样创作出来的2003年7月栈桥又创作了20集电视剧《王保长后传》剧本,故事紧接《新篇》的龙隐镇即将解放仍以王保长与三嫂子的情感发展为主线,以川西剿匪为主题继续演绎,直到二人“圆房”。该剧前7集与《新篇》最后两集是相同的时代背景、相同的人物和故事,甚至一些戏的场景、道具、人物造型、服饰都相同,还将《新篇》中的13个重要故事编入《后传》。剧本卖给峨嵋电影制片厂。2004年初峨影厂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立项,并投入拍摄电视剧,且直接导致原告要求拍《新篇》续集的申报被国家广电总局拒批,随后引发这场官司。这样峨影厂就成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法庭上,围绕《后传》是否侵权使用《新篇》独有的故事、人物造型、场景等关键事实展开辩论。被告辩称:《后传》与《新篇》基本上是同时完成的。从时间关系上也不可能沿袭《新篇》的内容。但原告为了证明“相同之处”,将二剧从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人物关系、人物形象、主要角色的语言特征等7个方面做了对照。其中最关键的是三嫂子和王保长的婚姻爱情关系的演变过程,两剧在这个关系主线完全是一脉相承的。

    至于《后传》的剧本是如何到峨影厂手中的?栈桥说2003年10月就完成剧本,曾建议陈福黔先买下来,栈桥再修改,但陈不肯买,要求他先改好。后栈桥又找一个买主,还是没谈成。最后委托剧本的其他合作者卖给峨影厂。

    栈桥是怎样创作《王保长新篇》的如前所述,陈福黔出钱购买了《抓壮丁》、《王保长歪传》和《王保长末传》三部作品的改编权,然后在2003年7月与栈桥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他将这三作品重新创作,并担任“剧本统筹”。因为栈桥参与了拍摄过程中剧本统筹方面的工作,剧组先后两次按演职员给栈桥发工作酬金。也就是说栈桥是以剧组工作人员的身份创作《新篇》。自然就引出法庭上辩论的另一个问题:《新篇》剧本到底是职务创作还是委托创作,这个问题也是涉及到以后对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

    从法律讲,所谓“职务作品”是指由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无论著作权归单位还是归作者,在作品完成2年内没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将作品交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

    原告认为《新篇》就是职务作品,是原告将购买的包括《抓壮丁》在内的四个作品的改编权交给栈桥,提供工作条件,又是剧组聘请栈桥为“剧本统筹”,并按演职员另外付酬金。显然栈桥编写剧本属工作任务。尽管剧本的执笔人是被告栈桥,但执笔人与著作权人是有区别的。栈桥已经享有合同规定的署名权和报酬权,不应当是《新篇》的著作权人。

    对双方出示的相关证据和陈述的理由,法庭表示由合议庭另行研究。法庭将在5月17日和18日复庭继续审理此案。中央电视台摄制组将再次抵蓉采访摄制专题片。

    □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