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丈夫与我结婚已有十多年时间,但近两年来我们夫妻关系不甚融洽,因为他在外面与另一女子同居,且已生育一小孩。现在我的丈夫向我提出离婚,我不愿意,我是否可告他重婚?或者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
答:重婚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属于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因此,你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你也可以依据新颁布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此,如果你的丈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明,则涉嫌构成重婚罪。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同居并不一定构成重婚。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向你丈夫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你不愿意离婚,则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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