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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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善用财产保全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当你选择了以诉讼来解决纠纷时,一定要善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笔者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了一些有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

    一、弄清对方当事人及其财产情况。在决定到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穷尽一切合法的办法,掌握对方当事人及其财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把握之仗。

    二、把握好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应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这样可以避免惊动对方而使其有机会转移、隐藏财产。另外,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诉讼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以便法院在申请人起诉前就将对方的财产进行控制,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一经实施,申请人就必须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要齐全、明白。财产保全应采用书面形式,须写明请求保全的财物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需要保全的原因,情况紧急的,还应特别注明。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者,必须提供财产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要求提供担保。因此为了使财产保全申请能被法院接受并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不致因此错过良机,申请人应该将有关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财产的权属证书)等材料准备齐全,请求事项明确。

    四、申请人应主动积极地配合法院。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接受后,申请人应当将自己所知道对方的全部情况告诉法官,包括财产的情况以及如何查找财产,或者有关财产的线索,这样,可以让法官迅速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并组织执行力量。另外,为使财产保全顺利完成,法院多数时候还需要找到被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还应主动告诉法官对方的下落及如何查找,是企业单位的,应告知企业单位的情况。 (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