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某,四川省雷波县某乡农民,1931年出生,今年74岁。俄某居住的地方紧靠森林,为防野兽糟蹋庄稼,自制了火药枪。2004年9月17日,俄某家与他人发生打斗,年老体弱的俄某怕吃亏,拿出自制的火药枪鸣枪吓唬对方,始得案发。雷波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依法对俄某住所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出自制火药枪二支,步枪子弹104发,黑火药及制枪工具等。
2005年4月20日,公诉机关就俄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提起公诉。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俄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年龄较大,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俄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宣判后,俄某表示服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二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况……(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以压缩空气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前述案例中,俄某虽然没有用枪支实施故意伤害他人,但他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的危害性,触犯了刑事法律,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根据他能如实交待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年老体弱,在法定最低刑处刑并执行缓行。
近年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时有发生,除了那些利用枪支弹药实施重大犯罪的外,该类案件多发于喜欢狩猎或者好枪的老者。我国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遵纪守法,切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否则既危害社会,又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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