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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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嫁”二夫法律不能容  
 



    日前,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李军犯重婚罪的刑事案件,并依法以重婚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林明秀(外逃)与自诉人周刚未登记结婚即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86年4月20日生育一女,后二人于1988年9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但自2002年起林明秀与周刚的矛盾增多,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林明秀在未与周刚离

    婚的情况下,于2003年10月19日到单身汉李军家,李军在明知林明秀系有夫之妇的情况下还与其长期以夫妻关系共

    同生活,并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因此,周刚诉请法庭追究二被告人的重婚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军在明知林明秀系周刚配偶,其夫妻关系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情况下,还与其长期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非法生育一子,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重婚罪。据此,依照《刑法》第258条之规定,判如前述。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