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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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婚内强奸” 敢不敢冲出“围城”  
 



    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们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暴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婚内强奸案例

    被告王某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上海某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钱为)

    婚内强奸众说纷纭

    女人说:

    丁伟珍(女,28岁,大专文化,公务员,未婚):我认为这种说法太荒唐了,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应该是对婚姻生活包括性生活的法律承诺,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我现在还没有结婚,假如我结婚以后,如果我不愿意过性生活,那我是不是随时可以控告丈夫的“婚内强奸”,这样一来,还谈得上夫妻感情吗?这样的婚姻太可怕了。

    王雨惠(女,37岁,初中文化,农村妇女,已婚):叫我怎么说呢?结婚十多年了,有时候也会碰上这样的事情,尽管内心不愿意,可有什么办法呢,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没有“婚内强奸”这个罪名无所谓,我总不能拿这个事告孩子他爸,那我成了什么人,村里的人还不把我骂死。

    男人说:

    王啸鸿(男,35岁,大学文化,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国家法官学院系列教材刑法教程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国情,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就是说,即使丈夫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是合法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充其量是涉及道德问题。属于道德范畴问题,应当运用批评教育和道德舆论谴责的方法解决,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王春华(男,40岁,大学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检察院):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男女平等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不存在“婚内强奸”问题,婚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包含性生活,夫妻是一种合法存在,其婚内性行为也应该是合法的。

    但从生理情况看,妇女和男人也不同,有其特殊性,如身体弱,容易受到男性的攻击和伤害,即便在夫妻生活中也往往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因此,我认为“婚内强奸”这种罪名应该予以明确。(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