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与爱情、爱情与性爱不再那么协调和有机联系时,便有了受社会各种契机而诱发的婚内强迫性行为。这也是那些做丈夫的人原始兽性的显现。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发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性欲反差过大
丈夫身强体壮,又无事业困扰,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这类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爱自己妻子的。但是,由于这种爱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现,他们便有了强迫性行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往往使夫妻情爱逐渐贬值。
二、性欲消除烦恼
无论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们的情爱多么深厚,都会受到事业的困扰,使原本和谐的性生活秩序打乱。女性对此,或是向好友亲人倾诉而得到抚慰,或是有泪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表露,更不会落泪,而是嗜烟酗酒,若如此都难以消解其愁的话,目标便转向妻子。
三、性欲作为手段
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要破裂的。在离婚期间,合法丈夫们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占有优势,就必须把婚内强暴作为重要手段。此时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以求尽快解脱。因为,法律还没有判定丈夫“强奸”妻子的定罪标准。
四、性欲实为报复
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女性对此,最多不过吵闹、出走或提出离婚之类,而男性往往会在此中搞点性报复。他们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
(四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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