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孙先生在某歌城唱歌,离开时将钱包掉在了歌城的包间,到银行挂失时才知道卡上的11余万已被人提走,于是孙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个说法,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粗心酿大错
补牢为时晚
据孙先生称,自己在成都市南郊公园专柜办理了某银行四川省分行的人民币种活期储蓄,与银行建立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2004年4月9日晚孙先生在武侯区某歌城唱歌时,将钱包遗忘,包内有建行储蓄卡、本人身份证和另外两张储蓄卡。
第二天上午9时30分左右,孙先生才发现钱包不见了,马上到银行挂失,但三张储蓄卡内的现金已被人支取111300元。上午10点左右,孙先生向永丰派出所报案。
警方火速破案疑犯逃匿至今
当日,派出所民警与孙先生以及歌城主管携带歌城员工的身份证共同到支付的银行提取银行监控录像。根据工行新都西街第二储蓄所录像显示,4月10日9时50分左右,歌城的员工龚某用孙的工行灵通卡在ATM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了4.2万元;建行新都电子路储蓄所录像显示:同日9时30至35分龚某又用孙先生的上述建行储蓄卡在该所柜台一次支取的6万元,储蓄所柜台人员一人办理,未审验龚某冒充孙先生提交的身份证,也未经负责人审核。歌城主管在确认监控录像显示是其员工所为后,当场将龚某的身份证原件交与警方。录像拷贝交孙先生保管,孙复制后交与了警方。龚某作案后逃匿至今。
银行违规作业储户怒上法庭
孙先生认为储蓄所柜台人员一次性支付6万元给不合法持卡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的规定,将银行告上法院。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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