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8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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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飞车”闯祸赊财又挨罚——无证驾驶责自担  
 



    近日,泸县法院对一起违章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周某无证、占道

    驾驶摩托车受伤致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泸县牛滩镇某村民周某借用朋友黄某所有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到镇上办事,周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潮河至牛滩公路一弯道处时,与迎面驶来的刘某驾驶的一辆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占道行驶,周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弯道行驶时,见周某占道,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驾驶,被处以罚款200元。

    周某受伤后,被送往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56天,用去医疗等费用15000余元,摩托车受损,用去修理费650元。周某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在向汽车所有人刘某和保险公司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和精神损失费65000元。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查明,黄某的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已脱保近一月,周某在向黄某借用摩托车时,黄某明确告知周某摩托车已脱保,但周某心存侥幸,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不会出事。

    周某在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虽然无证驾驶,但是刘某驾驶的货车其安全性明显高于摩托车,刘某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处置措施不当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己只能负次要责任,并且刘某的货车在保险期内,即使承担责任,也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法院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判决被告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65000元。被告刘某在答辩中称,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在弯道上行驶见周某占道,立即采取了减速、鸣号、靠右行处置措施,是周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货车受伤致残,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辩称,自己与货车车主刘某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刘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刘某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周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因机动车的性能好坏确定责任大小或者责任有无,而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周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责任。周某主张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明显高于自己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置措施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与刘某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公司与周某之间没有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不应对周某直接赔偿。只有当刘某在交通事故有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间接向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刘某无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周某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法公正的。(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聂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