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9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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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基本费率:

    注: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职业分类表》确定,外交、访问、考察、留学、短期培训、探亲访友人员的费率按第一级职业类别费率计算。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3.去风险程度较高国家或者从事高风险职业的被保险人,可在上述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退保规定: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浮动系数:

    各级分公司可在费率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浮动范围超过30%的须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李春社刘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