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9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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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解释权”不该总姓“商”  
 



    近年来,商家利用打折、赠券等方式促销,引发越来越多的消费纠纷。除了打折、赠券,还有一些新开业的超市推出“特价商品心动大抢购”活动。在活动中,经常发生老年人被挤倒、受伤的事;还有一些保健品企业,组织老人“免费旅游”,而凡参加过的老人,几乎都被业务员纠缠不过而买了产品等。

    在此类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究其原因,均因此类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商家一边。我以为,商家促销的“最终解释权”,当是霸王条款中比较典型的一种。

    而促销活动的解释权,只能是相关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本活动解释权归主办者所有”之类的说法,该结束了。

    但是,在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逐步做出“收回解释权”的尝试。比如,能否对商家的打折促销实行统一备案制:由商家提出备案申请,对促销返奖的“含金量”,要在执法部门预留样品或详列标准作为备查依据。 (马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