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女士说:
前几天一家大百货商场打折促销,她到那里购物。正当牟女士挑选衣服举手把一件衣服抖开时,不小心碰到旁边的另一位女顾客。这位女顾客立即向牟女士嚷嚷起来,两个人你一句我一句谁也不肯相让。两个人竟然吵着吵着动起手来,厮打成一团。当时,商场的保安赶来,但只是象征性地劝了几句,并没有阻止住厮打。那位人高马大的女士后来就趁乱不见了,而牟女士却被打得坐在了地上。牟女士问,打人者找不到了,她能要求商场或保安赔偿她的医药费吗?
律师解答: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并非所有发生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侵害,经营场所都应进行赔偿,赔偿的前提是要看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与经营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由于经营者的工作失误或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存在瑕疵,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理应进行赔偿。在牟女士所述案件中,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与他人争吵引起,侵害人应对其损害负主要赔偿责任,牟女士在此过程中有过错,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如商场保安确未履行其职责,对造成牟女士的损害有责任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安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由于其他原因仍造成牟女士人身伤害,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勤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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