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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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他人同性恋离婚时我可否请求赔偿  
 


    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家庭经济拮据,2003年春节后,刘某前往广东打工,刘某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搞起了同性恋。面对刘某一天天的冷淡,我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我和刘某感情也已彻底破裂。现在我已收集到足以证明刘某同性恋的证据,准备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听说法律规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问,丈夫与他人同性恋,离婚时我可否请求赔偿?

    读者:高玲高玲读者: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的“配偶”、“他人”是“他还是她”,即是男的与女的同居还是男与男或女与女同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见,《婚姻法解释(一)》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也就是“姘居”这一种情形。姘居,就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与他(她)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称谓及从事各种活动。

    高玲读者,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同性恋的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列内。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

    法律的支持。 (单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