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翁英与其夫陈文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6月11日,二人在协商离婚时发生口角,陈文因此对妻子翁英
心生不满,遂用一根小木凳对其进行殴打,致翁英构成重伤。后陈文为躲避责任外逃,于2005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05年11月15日,陈文经泸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翁英向泸县法院起诉离婚。
4月29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翁英与被告陈文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发生矛盾。且陈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翁英致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唐瑜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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