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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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婚”造成财产损失能求助法律吗  
 


    律师同志:

    2005年初我的好朋友李丽遇到了兆某。李丽因为经历了两次婚姻上的失败就与兆某协商,两人先试婚,试婚期3年,如果到此时彼此感觉合适,再去登记;否则,两人便友好地分手,兆某答应了。李丽与兆某生活了一个阶段,她拿出本人的积蓄,把兆某与前妻离婚后的房子重新进行了装修。此外大到电器,小到锅碗瓢盆都更换一新,里里外外共花去了6万元。可是2年以后的一天,兆某突然将前妻领回来向李丽说:“我们要复婚了。”李丽与兆某争吵起来,要求兆某返还她本人用于住房装修、添置家庭生活用品的花费,兆某却说:“你自愿的,我没钱给你。”李丽无奈之下想以曾与兆某有过“事实婚姻”为名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兆某的财产。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刘金燕刘金燕同志:

    你的朋友李丽想以曾与兆某有过“事实婚姻”为由,要求分割兆某的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试婚”与“事实婚姻”并非同一概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在1994年2月11日之前的,法律上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而在这之后开始的男女同居便不被认可了。李丽与兆某2005年初才认识,他们的关系当然无法进入“事实婚姻”的范畴,自然也就不可能以“事实婚姻”的名义请求法律的保护了。至于“试婚”,只是当今社会存在的一种男女非法同居状态,根本就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但有证据为当事人一方所有除外。所以,李丽虽然不能以曾与兆某有过“事实婚姻”为由要求分割兆某的财产,但如果李丽确有证据证明她与兆某“试婚”同居期间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物品所花的6万元是她的私人财产,就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王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