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人在古稀之年到名闻遐迩的高原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黄龙出游,却不料在到达之后产生了强烈的高原反应而不得不住进了医院,最终因脑梗塞告别了人世,其家人认为高原反应导致老人突发脑梗塞而死亡属意外伤害,承保的保
险公司理应对此负责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并要求作为保险代理人的旅行社一并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在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拒绝理赔之后,老人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到了法院。2006年12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全面审理后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16日,年近七旬的郑欣参加了由成都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到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郑欣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郑欣,保险金额为12万元。同日,当郑欣随旅游团达到海拔达3000余米的喀斯特地貌景区———黄龙景点所在地川主寺的时候突发头痛、胸闷,伴面色苍白、呼吸急促、恶心呕吐等高原反应,导游立即让其呼吸随身携带的氧气以减轻症状,后又将其送往当地的一家县级医院进行治疗。10月17日,郑欣因突发左肢无力伴头痛、呕吐转至成都的一家大型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后于2005年11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郑欣家属认为老人在旅游期间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属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旅行社作为保险代理人,也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华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2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则辩称,被保险人郑欣虽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的,郑欣在入院近一个月后因脑梗塞而死亡,但高原反应并非是引发死者郑欣发病的直接因素,从通常高原反应的表征和症状来看,一般人从海拔低的地方到海拔高的地方都会产生高原反应,只是每个人反应的程度不同而已,只要及时救治都能很快恢复,而有关医学文献则已证明高原反应为一种疾病,并非意外伤害之范畴,脑梗死是一种脑血管病症,与高原反应无关。在本次不幸事件中,旅行社当时就采取了救护措施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次日郑欣离开当地医院时高原反应并不严重,后又让郑欣返回成都救治,完全尽到了自身职责和人道主义精神,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死者因脑梗塞最终死亡与高原反应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从引发郑欣老人死亡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来分析,应当是其年纪老迈且本身身体不够健康,因此,其家人所述显然不能证明郑欣是因高原反应而死。同时,郑欣在签订旅游格式合同之时通过旅行社的提示也已知晓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高原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按照保险公司所列条款郑欣死亡不符合赔付范围,其家人将郑欣之死归责于保险公司并要求予以赔付的理由显然错误。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中郑欣在旅游时虽然是因产生高原反应而住院治疗的,但其出院证明书中已明确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死者郑欣家属认为其系意外死亡的诉请理由显然与事实不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各种实践或事故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包括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国际疾病分类已将意外伤害单列为一类,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窒息、溺水、触电、自杀、中毒、暴力等大类,意外伤害是意想不到的事件,是不可预测的,因而也是无法控制的。而本案中郑欣已年近七旬,在旅行社的提示中已经对其告知有产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郑欣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对其可能产生高原反应主观上应当有所了解,故郑欣家属认为高原反应属于意外伤害并无证据证明。
(薛培冷雅民周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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