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旨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这一法规将自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该告哪个官有了明确依据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据统计,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将有力改变这一现象。
有权必有责。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普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对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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